
作者: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
(圖片自網絡,侵刪)
01
完全、充分的享有人身自由,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最基本、最正當的權利。任何人都不能私自剝奪,限制其他人的人身自由。
但在特別的情形之下,根據法律的規定,公檢法司法機關有權對公民采取強制措施,暫時限制,約束公民的人身自由。
02
忽然被公安機關羈押,委屈,焦急,不安,擔憂,懊悔…各種情緒都會涌上被羈押公民心頭。同樣備受折磨的,還有被羈押公民的家屬。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被羈押后,出于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的需要,做出了家屬不能會見聯系被羈押者之規定。這種情況之下,只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—律師,才能在獲得被羈押者家屬的委托之下,前往看守所會見被羈押者,了解涉案情況,為那個心緒不寧的人提供法律咨詢,解答相關法律疑問。
所以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的工作,就顯得格外的重要,必要。而且,律師介入時間越早,越能及時了解案情,安撫當事人焦灼不安的心緒,也能平復看守所外家屬的心情。畢竟,最讓我們焦慮不安的,正是對未來不可知的猜測,設想,和無法掌控。
03
然而,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,性質是預防性措施,而不是懲戒性措施。即適用強制性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,防治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,起訴和審判,進行毀滅,偽造證據,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。
而為了方便查清案件,對法定職責為打擊犯罪行為,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辦案機關,就會天然的,傾向于關押,延長關押被羈押的人。
那既然羈押性質是預防性措施,而不是懲戒性措施,由誰來監督代表國家進行追訴的強大的辦案機關的辦案程序?確保辦案機關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辦結案件,而不是無限期的羈押狀態?
答案是:接受了被羈押人家屬委托的刑事律師。
04
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:一般刑事案件,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;特殊情況下,可以延長1-4日。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以內,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。在這種情況下,拘留后的最長羈押期限是14日。
而對于流竄作案,多次作案,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拘留后的最長羈押期限是37日。
05
拘留的后續程序分三種:逮捕,變更強制措施,釋放犯罪嫌疑人。
因此,刑事律師在此偵查階段的重要工作就包括:根據會見被羈押者時了解到的其涉案的相關情形;與辦案機關接觸,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,相關情節;再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經驗,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,判斷出當事人屬于:
不構成犯罪的情形;
或者是否存在辦案機關違反了羈押的目的,超期羈押,錯誤羈押的情形;
或者當事人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批捕的情形;
然后刑事律師約見辦案機關,當面交流看法,提出書面的法律意見書,表達根據法律的規定,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,或申請不批捕;或申請變更對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。
對刑事律師的法律意見書,辦案機關必須在37天之內做出決定。
這正是“黃金救援期”的來歷。
06
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,都值得捍衛。包括被刑事追責的犯罪嫌疑人,包括因故受牽連的最終證實不構成犯罪的被羈押者。刑事律師,就是和他們站在一起,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守護人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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