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日,深圳一海鮮店老板詹女士稱,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,其店內員工嚴某某用自己的二維碼替換店鋪收款碼,多次收取餐費,共獲取店內營業額40萬余元,已經被他用于賭博。同年11月,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嚴某某通過各種方式,返還海鮮店四萬余元,剩余35萬余元尚未歸還。最終,嚴某某以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判賠35萬余元。2022年9月底,嚴某某出獄后,其始終以沒錢為由拒絕還款。
嚴某偷店里的營業額,為什么不按照盜竊罪處罰,而定職務侵占呢?
盜竊是指,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通過平和的手段轉移他人對財物的占有,而將財物置于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行為。易而言之,盜竊是將他人占有的物品,轉移為自己的占有。嚴某作為店長助手,有占有店里營業額的權利,注意,這里說的占有,是指臨時占有,并非擁有,兩者不同。
職務侵占罪是指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嚴某利用他作為店長助手的便利,將店里營業額挪用于賭博,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的構成要件。
司法解釋規定,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,屬于數額較大,應予按照職務侵占罪追訴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最終,法院審理后,以嚴某構成職務侵占罪,判了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。
嚴某拒絕還款,詹女士該如何維權?
詹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如果嚴某有錢不給,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。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36條規定,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、裁定,當事人必須履行。一方拒絕履行的,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,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。
法院根據刑法規定,責令嚴某退賠的35萬余元,屬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,如果嚴某不執行,詹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詹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,如果嚴某有錢不還,逃避執行,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,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
最后,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無,寬容有時候就是一種縱容,凡事多個心眼也是保護好自己的一種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