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看到有很多明星吸毒的新聞,吸毒的行為也是違法的。我們都知道吸毒是有害身體健康,我國也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禁毒,毒品犯罪分子都是窮兇極惡之徒,給我國的社會治安造成了重大的損害。實踐中有的人還是會去吸毒,甚至是誘使他人吸毒。引誘他人吸毒屬于犯罪嗎?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,希望對您有所幫助。
一、引誘他人吸毒屬于犯罪嗎
引誘吸毒可能會構成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毒罪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三條【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毒罪】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【強迫他人吸毒罪】強迫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引誘、教唆、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從重處罰。
二、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構成
(一)客體要件
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,不僅侵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,而且還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。吸食、注射毒品對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眾所周知,并引發諸多社會問題,嚴重危害社會治安。
本罪的對象是未染上吸毒惡習或者雖染上吸毒惡習但已經戒除的人。
(二)客觀要件
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向他宣揚吸食、注射毒品后的感覺等方法,非法實施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為。所謂“引誘”,是指以金錢、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、拉攏原本沒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為;所謂“教唆”,是指以勸說、授意、慫恿等手段,鼓動、唆使原本沒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行為;所謂“欺騙”,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,使原本沒有吸毒意愿的人上當吸食、注射毒品。如暗地里在香煙中摻入毒品,或在藥品中摻入毒品。供人吸食和使用,使他人在不知不覺中染上毒癮。無論采用了什么手段,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,就構成本罪,至于被引誘、教唆、欺騙者是否因此成癮,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,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。
吸食、注射毒品,是指用口吸、鼻吸、吞服、飲用、皮下注射或靜脈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。
本罪是選擇性罪名,三種行為并不要求同時具備,只要行為人實施其中之一的,即可構成本罪。
(三)主體要件
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,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,均可構成本罪。
(四)主觀要件
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,過失不構成本罪。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,有的是為了販賣推銷毒品,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,誘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,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,如犯罪團伙中,吸毒者一旦上癮,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,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,有的是為了長期奸淫婦女,而使其吸毒,達到長期控制的目的,等等,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,都可構成本罪。
三、吸毒違法嗎
一般來說,吸食毒品本身不構成犯罪,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,可以對吸毒者進行行政拘留,對吸毒成癮者還可以強制隔離戒毒。但強制戒毒仍屬于行政處罰,不是刑事處罰。另外,吸毒者必然本身也持有毒品,如果持有數量過多,就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。
《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六條規定: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,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、訓誡、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、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,經教育不改正的;
(二)私藏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,隱匿違禁物品的;
(三)欺侮、毆打、虐待其他戒毒人員,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;
(四)交流吸毒信息、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;
(五)預謀或者實施自殺、脫逃、行兇的。
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、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,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;處以禁閉,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,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。
對情節惡劣的,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;構成犯罪的,交由偵查部門偵查,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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