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7歲少女因渴望父母關注而吸毒。未成年吸毒的,其判刑規定為,一般年齡在14周歲以上的,就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未成年吸毒記錄一般是長期封存的,一直都有效。
一、17歲少女因渴望父母關注而吸毒
20歲浙江女孩小鮑,因多次吸毒,被送到戒毒所戒毒。小鮑13歲時,一直疼愛她的爺爺去世了,父母又鬧離婚,小鮑覺得“這世上好像沒人愛我了”。因成績不好,小鮑輟學了,父母恨女不成鋼,生了妹妹,全家人的注意力都轉移了,小鮑成了“看不見”的孩子。在男朋友的慫恿下,小鮑明知毒品還是嘗試了,“既然沒人在乎我,吸毒又怎樣?”17歲時,小鮑被父母送去強制戒毒。
二、未成年吸毒怎么判
未成年人若作出吸毒行為,其判刑規定為,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以及戒毒處理;若其已滿十四周歲做出販毒行為的,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找法網提醒,《刑法》規定,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、強奸、搶劫、販賣毒品、放火、投放危險物質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
三、未成年吸毒記錄幾年封存
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時效是一直有效。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,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,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。犯罪記錄被封存的,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,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。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,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:
(一)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;
(二)向他人提供毒品的;
(三)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四)脅迫、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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