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1月16日,廣東潮州,男子在路上行走時,突然走到一名少婦面前,不顧她反抗,光天化日眾目睽睽對女子動手動腳并把她推倒在地,幾名過路群眾見狀,馬上上前制止,女子隨后報警求助。
根據網傳視頻,事發時間為9時26分,一名女子推著嬰兒車,帶著2個十分年幼的孩子在路上行走,此時,一名上身穿白色衣服、下身穿黑色褲子的男子向她迎面緩緩走來。
白衣男子走近女子面前時,突然向女子上半身伸出咸豬手,女子被嚇得大喊大叫,并不停反抗和后退,可白衣男子卻仍然扯著女子衣服不依不饒。
女子后退途中不慎倒地,并不停發出尖叫聲,男子卻沒有絲毫罷手的意思,竟當著2個小孩的面,在大街上對倒地女子圖謀不軌,想要進一步做壞事。
此時,一輛摩托車和面包車正好經過,面包車司機和副駕駛乘客立即下車,上前制止并推開白衣男,摩托車上的紅衣男子把車停好后,也立即追上前去制止白衣男子。
這位母親爬起來后,馬上去保護和安撫2個受驚的孩子,并推著嬰兒車,帶著2個小孩離開現場,據悉,女子安頓好小孩后,馬上報警求助。
那么,涉案男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?
男子的行為,無疑涉嫌強制猥褻罪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。如果行為人以暴力、脅迫方法壓制被害人反抗,強制猥褻他人,涉嫌強制猥褻罪。
需要注意的是,構成本罪,需要滿足兩個條件,即主觀上要求故意,具有滿足性刺激的目的,客觀上要求采取暴力、威脅的手段,致使被害人無法反抗、不敢反抗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237條,犯本罪的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,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那么,本案中男子使用暴力手段,強行摸女子隱私部位、強行扒女子褲子,女子倒地后無法反抗,已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。而且男子公然在大街上對女子實施猥褻行為,應當在5年以上量刑。
據警方通報男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,目前已經被送醫治療,那是否就意味著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呢?當然不是。
根據《刑法》第18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,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,不負刑事責任,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;在必要的時候,由政府強制醫療。
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應當負刑事責任,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具體到本案,即便患有精神疾病,也要經過鑒定,確認男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,然后確定是否承擔責任。
如果男子犯罪時確實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,那需要監護人承擔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。